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4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fā)布《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掇k法》指出,當行政機關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如何申請舉行聽證會?《辦法》強調,行政機關在作出符合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當行政機關收到聽證要求后,應在5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7日內,將聽證會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并將聽證會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已經確定的聽證參加人。在聽證會通知書發(fā)出7日后正式舉行聽證會。
值得注意的是,聽證會期間,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出示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宣讀書證,由當事人、第三人辨認、質證;對未到會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宣讀,由當事人、第三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