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標準的復函
粵價函[2007]382號
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制定我省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收費新標準的函》(粵公函字〔2005〕659號)等悉。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文和《廣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調整我省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標準。
?。ㄒ唬┢囶悾ê喥?、低速貨車)駕駛許可考試費標準由每人120元調整為每人480元,其中:科目一每人70元,科目二每人130元,科目三每人280元。
?。ǘ┠ν熊囶愸{駛許可考試費標準由每人80元調整為每人225元,其中:科目一每人70元,科目二每人70元,科目三每人85元。
機動車駕駛人第一次考試不合格,當場給予免費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要重新預約科目考試,重新預約補考科目收費標準按該科目考試費標準的50%收取。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按照所申請增加的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對應科目的收費標準收費。
二、機動車駕駛人(包括香港居民免試換領內地駕駛證的)違法記分滿12分后進行部分科目考試,其收費標準按對應科目的駕駛許可考試費標準的80%收費。
三、香港居民免試換領內地駕駛證的收費標準按調整后的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標準執(zhí)行,即汽車類每人480元,摩托車類每人225元。香港居民免試換領內地駕駛證后,其香港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而要求在內地免試增駕的,按汽車類每人240元,摩托車類每人112.5元收費。
四、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不含駕駛證工本費。對考試合格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發(fā)放駕駛證時,收取駕駛證工本費每證10元,駕駛證有效期滿及損壞換證、異地遷入換證(含持部隊駕駛證換領地方駕駛證)、遺失補發(fā)證均按每證10元收取駕駛證工本費。
五、申請駕駛員駕車及車輛入出境辦證,按汽車類每人240元,摩托車類每人112.5元收費。
六、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委托銀行代收,并按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新標準執(zhí)行前,請采取有效方式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七、本規(guī)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