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發(fā)〔2012〕24號 2012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各軍區(qū)、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軍委辦公廳及武警部隊軍務、財務、衛(wèi)生部門:
現將《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guī)程(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程》)印發(fā)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規(guī)程》是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的程序性規(guī)范。各地各部隊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組織移交接收,確保傷病殘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切實維護傷病殘士兵的合法權益。
各地、各部隊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1.實行計劃移交安置的傷病殘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圖
2.實行集中移交安置的傷病殘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圖
3.隨年度退役士兵離隊的傷病殘士兵退役安置流程圖
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guī)程(試行)
為建立健全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長效機制,推動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guī)范、高效、有序進行,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2號)和有關法規(guī)文件,制定本規(guī)程。
一、士兵殘疾性質認定和等級評定
士兵出現傷病殘情后,所在部隊應積極組織治療,及時掌握醫(yī)療情況。醫(yī)療期滿后,凡符合評定殘疾申報條件的士兵(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后(聯(lián))勤機關衛(wèi)生部門申請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
(一)殘疾性質認定。
殘疾性質分為因戰(zhàn)致殘、因公致殘和因病致殘,其中:
因戰(zhàn)致殘是指:①對敵作戰(zhàn)負傷致殘的;②因執(zhí)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③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zhí)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fā)事件致殘的;④因執(zhí)行軍事演習、戰(zhàn)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fā)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致殘的;⑤在執(zhí)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⑥其他因戰(zhàn)致殘的。
因公致殘是指:①在執(zhí)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殘的;②因患職業(yè)病致殘的;③在執(zhí)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致殘,或者因醫(yī)療事故致殘的;④其他因公致殘的。
因病致殘是指:患因公致殘第②、③項規(guī)定情形以外其他疾病致殘的。
?。ǘ埣驳燃壴u定。
根據士兵醫(yī)療期滿后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y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士兵因戰(zhàn)、因公(含職業(yè)病)殘疾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級至10級。其中,1級至6級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殘疾等級評定按照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總后勤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民發(fā)〔2011〕218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yī)學鑒定和因戰(zhàn)因公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后發(fā)〔2011〕27號),總后勤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yī)學鑒定標準》(后衛(wèi)〔2011〕844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交接安置方式和適用對象
傷病殘士兵交接安置包括計劃移交安置、集中移交安置、隨年度士兵退役安置三種方式。不同交接安置方式適用于不同的對象,其中:
計劃移交安置方式主要適用于不宜由政府安排工作或需由國家供養(yǎng)終身的傷病殘退役士兵:①因戰(zhàn)、因公、因?。ú缓癫。┍辉u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②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③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因戰(zhàn)、因公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④參照執(zhí)行的軍隊院校傷病殘士官學員。
集中移交安置方式主要適用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yè)安置的傷病殘退役士兵:①因戰(zhàn)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②因戰(zhàn)被評定為9級至10級殘疾等級的服現役滿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現役滿10年)的士官;③因公被評定為7級至10級殘疾等級的服現役滿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現役滿10年)的士官;④2011年11月以前入伍因公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⑤其他需要集中移交安置的傷病殘士兵;⑥參照執(zhí)行的軍隊院校傷病殘士官學員。
隨年度士兵退役安置方式主要適用于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傷病殘退役士兵:①因戰(zhàn)被評定為9級至10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服役未滿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現役未滿10年)的士官;②因公被評定為5級至10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服役未滿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現役未滿10年)的士官;③因病(不含精神?。┍辉u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服役未滿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現役未滿10年)的初級士官;④其他隨年度士兵退役的傷病殘義務兵和士官;⑤參照執(zhí)行的軍隊院校傷病殘士官學員。
三、實行計劃移交安置的傷病殘士兵交接安置流程
(一)交接前的準備。
1.逐級匯總上報。每年部隊將已評定殘疾等級和醫(yī)學鑒定符合計劃移交安置要求的傷病殘士兵情況進行匯總,并將人員名單逐級上報至總參謀部軍務部。
2.整理檔案材料。傷病殘士兵所在團(旅)級單位的軍務部門對傷病殘士兵檔案進行整理,其中檔案材料和殘級等級評定、醫(yī)學鑒定材料應當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檔案管理規(guī)定》(〔2002〕參字第5號)、《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yī)學鑒定和因戰(zhàn)因公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后發(fā)〔2011〕27號)等有關要求。傷病殘士兵檔案材料主要包括:①入伍材料,包括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1990年3月以前入伍士兵無此件)、士兵登記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無此表)等;②黨(團)員材料,主要是入黨(團)志愿書;③軍銜、職務晉升調整材料,包括士兵軍銜報告(登記)表、士兵任職報告表;④獎懲材料,包括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處分登記(報告)表;⑤士官材料,包括士官注冊登記表(1979年至1990年選改的志愿兵為志愿兵申請表,1991年至1998年選取的士官為選改專業(yè)軍士報告表,1999年至2009年選取的士官為士官選取報告表)、士官學員入學批準書(1997年以前為軍士長學員畢業(yè)分配表,1998年、1999年為軍士長學員入學批準書);⑥醫(yī)療和評殘鑒定相關證明材料;⑦退出現役材料,包括義務兵退出現役登記表、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⑧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裝入檔案的材料。
3.軍地共同做好傷病殘士兵及家屬的思想工作。傷病殘士兵所在團(旅)級單位應及時向安置地民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安置地民政部門應主動向傷病殘士兵及其家屬講清有關安置政策,會同部隊共同做好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消除顧慮,為順利移交安置奠定基礎。
4.結轉相關費用。接到上級單位通知后,傷病殘士兵所在團(旅)級部隊應及時結算相關費用,主要包括:①復員(退伍)費;②一次性安置補助費;③一次性退役金(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享受);④移交當年殘疾撫恤金及其他費用;⑤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xù)手續(xù)。對患精神病的傷病殘退役士兵,應當在其利害關系人的協(xié)助下辦理。
(二)交接程序。大軍區(qū)級單位軍務部門與省級民政部門協(xié)商確定1級至4級殘疾士兵退役供養(yǎng)方式、5級至6級患精神病殘疾士兵收治方式
軍地分別逐級下發(fā)年度移交安置通知、下達移交安置計劃和人員名單,民政部商財政部下?lián)芊稚⒐B(yǎng)的1級至4級殘疾士兵購(建)房補助費
部隊與安置地民政部門聯(lián)系溝通、移交檔案→安置地民政部門審查檔案材料并將審查結果、交接時間等及時通告?zhèn)埵勘诼茫▓F)級單位→軍地組織移交接收 →落實安置待遇。
詳見實行計劃移交安置的傷病殘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圖(附件1)。
(三)安置待遇。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由國家供養(yǎng)終身,分為集中供養(yǎng)和分散供養(yǎng)。對需要長年醫(y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yǎng);對不符合集中供養(yǎng)條件或者雖符合集中供養(yǎng)條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養(yǎng)的,可以分散供養(yǎng)。國家供養(yǎng)的傷病殘退役士兵,按規(guī)定享受撫恤、醫(yī)療、護理和住房等待遇。分散供養(yǎng)的,購(建)房經費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yǎng)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yǎng)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fā)給本人?;季癫〉牧x務兵和初級士官,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一人無直系親屬照顧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yī)院接收治療,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保障。
四、實行集中移交安置的傷病殘士兵交接安置流程
(一)交接前的準備。
1.逐級匯總上報。每年部隊將已評定殘疾等級符合集中移交安置要求的傷病殘士兵情況進行匯總,并將人員名單逐級上報至總參謀部軍務部。
2.整理檔案材料。與實行計劃移交安置傷病殘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內容相同。
3.軍地共同做好傷病殘士兵及家屬的思想工作。傷病殘士兵所在大軍區(qū)級單位軍務部門按規(guī)定時間向省級民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移交檔案材料;安置地民政部門對檔案材料復審后,應主動向傷病殘士兵家屬講清安置政策,會同部隊共同做好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消除顧慮,為順利移交安置奠定基礎。
4.結轉相關費用。一般包括:①轉業(yè)(復員、退伍)費;②一次性安置補助費(5級至6級傷病殘士兵享受);③移交當年殘疾撫恤金及其他費用;④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xù)手續(xù)。
(二)交接程序。民政部、總參謀部下發(fā)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包括傷病殘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通知、明確集中移交安置計劃和人員名單→軍隊大單位軍務部門整理、移交檔案材料→省級安置部門集中審檔、簽發(fā)《接收安置通知書》→傷病殘士兵報到、安置地民政部門接收→落實安置待遇。
詳見實行集中移交安置的傷病殘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圖(附件2)。
(三)安置待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未選擇自主就業(yè)的傷病殘退役士兵,按規(guī)定享受撫恤、醫(yī)療、保險接續(xù)、安排工作等待遇。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傷病殘退役士兵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傷病殘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fā)給生活補助費。承擔安排傷病殘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傷病殘退役士兵上崗,并與其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傷病殘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yī)療待遇。非因傷病殘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安排其上崗的,應當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fā)給傷病殘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五、隨年度退役士兵離隊的傷病殘士兵退役安置流程
(一)退役離隊前的準備。
1.整理檔案材料。按照實行計劃移交安置傷病殘退役士兵檔案材料要求整理相關檔案材料。
2.結轉相關費用。①復員(退伍)費;②一次性安置補助費(5級至6級傷病殘士兵享受);③一次性退役金;④移交當年殘疾撫恤金及其他費用;⑤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xù)手續(xù)。
(二)離隊報到程序。傷病殘士兵隨年度退役士兵退出現役離隊返鄉(xiāng)
部隊軍務部門按規(guī)定要求移交檔案→傷病殘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審查檔案、辦理接收→落實安置待遇。
部隊應當督促傷病殘退役士兵按規(guī)定時間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安置地民政部門應當向傷病殘退役士兵及其家屬講清相關安置政策,引導他們服從政府安排。
詳見隨年度退役士兵離隊的傷病殘士兵退役安置流程圖(附件3)。
(三)安置待遇。隨年度退役士兵離隊的傷病殘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予以安置;自主就業(yè)的,按規(guī)定享受撫恤、醫(yī)療、保險接續(xù)、免費職業(yè)教育和技能培訓、小額貸款、稅收減免、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等待遇。地方政府采取組織職業(yè)介紹、就業(yè)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其就業(yè)。自主就業(yè)的傷病殘退役士兵可以免費參加政府組織的職業(yè)教育和技能培訓,在從事個體經營、復工復職、復學、承包農村土地等方面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有就業(yè)能力的優(yōu)先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殘疾人就業(yè)優(yōu)惠政策。傷病殘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guī)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