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號發(fā)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維護考生利益,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guī)范化,保障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和給予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 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遵循藝術教育規(guī)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guī)劃、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guī);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guī)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ㄈ徟缡。ㄗ灾螀^(qū)、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ㄋ模嵤┖椭笇嵤θ珖囆g考級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對藝術考級機構的評估工作;
(六)負責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工作;
?。ㄆ撸﹨f(xié)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作出決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guī),監(jiān)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第六條 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是在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級指導機構,由文化部聘請專家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職責是:
(一)開展藝術考級工作有關政策、法規(guī)等方面的研究;
?。ǘ彾ㄋ囆g考級專業(yè)目錄、藝術考級標準、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ㄈ┲贫ㄋ囆g考級考官資格認定標準,審定藝術考級考官資格;
(四)制定藝術考級輔導教師資格認定標準,指導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ㄎ澹┲贫ㄋ囆g考級機構評估標準;
?。┱撟C申請單位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資格,并向審批機關提供書面論證結果。
第七條 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是在文化部領導和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指導下的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魉囆g考級的政策、法規(guī),發(fā)布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ǘ┯“l(f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ㄈ┍O(jiān)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ㄋ模┙M織協(xié)調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ㄎ澹┙M織開展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瓿晌幕拷晦k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專業(yè)藝術團體、專業(yè)協(xié)會和藝術事業(yè)單位。
第九條 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毩⒌姆ㄈ速Y格;
?。ǘ┲饕獦I(yè)務與申請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yè)相關,并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ㄈ┳跃幉⒄匠霭姘l(fā)行的藝術考級教材;
?。ㄋ模┥暾堥_辦的藝術考級專業(yè)必須有本單位的相應專業(yè)的考官,并且本單位的考官應當占考官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
?。ㄎ澹┻m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iT負責藝術考級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條 申請跨?。ㄗ灾螀^(qū)、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報文化部審批;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批準的,核發(f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將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提交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進行論證。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I暾垥袘斴d明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yè),設置考場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shù)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ǘ┓ㄈ速Y格證明文件;
?。ㄈ┛技壒ぷ鳈C構的組成和工作規(guī)則;
(四)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五)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跃幉⒄匠霭姘l(fā)行的藝術考級教材;
?。ㄆ撸M聘請的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ò耍徟鷻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書到當?shù)厝嗣裾飪r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shù)厝嗣裾飪r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后,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四條 藝術考級機構連續(xù)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審批機關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停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機關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藝術考級機構不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第十五條 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yè)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ㄒ唬?0年以上專業(yè)藝術學習經歷;
(二)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yè)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良好的示范、教學指導及鑒賞能力;
?。ㄋ模┝己玫恼嗡刭|、道德修養(yǎng)。
第四章 考級管理
第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yè)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在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前向社會發(fā)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批準的開考專業(yè)及設置考場范圍,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技壓喺掳l(fā)布前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毩⒌姆ㄈ速Y格;
?。ǘ氖滤囆g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yè)相關的業(yè)務;
?。ㄈ╅_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ㄋ模┝己玫纳鐣抛u。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xié)議規(guī)定范圍內,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xié)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前5日內,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shù)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考場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紙鲈谑ㄗ灾螀^(qū)首府、直轄市)城市的,報?。ㄗ灾螀^(qū)、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其他城市的,報當?shù)厥形幕姓块T備案;考場在縣轄區(qū)內的,報當?shù)乜h(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并負責對藝術考級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三條 考場內執(zhí)考考官由藝術考級機構派遣。同一考場內至少應當有1名相關專業(yè)的考官。
執(zhí)考考官應當持有《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以備查驗。
考官只能在《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載明的受聘機構所開展的藝術考級活動中執(zhí)考。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考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作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 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忌蛭闯赡昕忌谋O(jiān)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zhí)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六條 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yè)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fā)給相應級別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發(fā)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八條 文化部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匆?guī)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fā)布考級簡章的;
?。ǘ┙M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guī)定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shù)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ㄈ┧囆g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guī)定將發(fā)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ㄋ模┧囆g考級考官及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guī)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考級活動,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損失由藝術考級機構賠償:
?。ㄒ唬┪窗春藴实乃囆g考級專業(yè)組織藝術考級活動的;
(二)執(zhí)考考官及其行為不符合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
(三)未按規(guī)定要求實行回避的;
?。ㄋ模┛技夁^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ㄒ唬┪谐修k單位未按規(guī)定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二)發(fā)放未經監(jiān)制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的;
?。ㄈ┫虮恍伎荚嚐o效的考生發(fā)放《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的;
?。ㄋ模┪唇浥鷾?,擅自擴大設置考場范圍的;
?。ㄎ澹┻`反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多收費的;
?。┳钃?、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ǘ┎宦男斜O(jiān)督職責,對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2002年5月17日發(fā)布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