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
(2013年6月修訂)
?。◤V東省教育廳2013年6月5日以粵教策〔2013〕7號發(fā)布 自2013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簡稱年檢)的科學性,促進我省民辦高校規(guī)范辦學,防范辦學風險,提高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guī)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fā)展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1號)和教育部《民辦高校辦學管理若干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25號)、《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范圍內的民辦高等學校(含民辦普通高校和獨立學院),均應接受年檢。
第三條 年檢工作堅持實事求是、講求實效、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學校自查和省教育廳核查相結合。
第二章 年檢的主要內容
第四條 民辦高校年檢的主要內容:學校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各項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財務狀況和資產管理情況等。具體內容參見《廣東省教育廳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指標體系》。
第三章 年檢的程序
第五條 民辦高校年檢分為學校自查、省教育廳核查兩個環(huán)節(jié)。
第六條 學校自查。每年1月,民辦高校在總結上年度工作的基礎上,對照《廣東省教育廳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指標體系》和省教育廳有關要求進行自查。
學校年檢自查情況及有關材料應當經校領導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后,通過校園網、校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七條 報送材料。民辦高校在自查的基礎上,需報送以下年檢材料:
?。ㄒ唬φ漳隀z指標體系填寫的年檢表;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三)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材料。
上一年度年檢中存在問題的高校,還應提供相應的整改情況說明。
第八條 省教育廳組織核查。核查可以采取材料審查、個別談話、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檢查、委托審計等形式。
省教育廳根據核查的情況,確定年檢結論。
第四章 年檢的結果及運用
第九條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十條 省教育廳可以通過召開會議、發(fā)布公告等方式,通報民辦高校年檢結果。
第十一條 年檢結束后,審批機關應根據年檢結論,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
民辦高校換發(fā)辦學許可證,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第十二條 年檢結果與獎勵資助、招生計劃下達和評先評優(yōu)等掛鉤。
對連續(xù)兩年年檢結果為“合格”的民辦高校,在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獎勵項目、招生計劃下達、科研立項、評優(yōu)評先等方面優(yōu)先考慮。
對年檢結果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辦高校,省教育廳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且自年檢結果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內取消學校申報省民辦教育各類專項資金及其他表彰獎勵的資格,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高??梢暻闆r調減其下年度的招生計劃,直至暫停招生。
第五章 年檢的監(jiān)督與保障
第十三條 民辦高校應當把年檢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四條 民辦高校報送年檢材料應真實、全面、及時。不能按時報送年檢材料,或者拒不配合年檢工作的,年檢結論定為“不合格”。
對年檢中發(fā)現的問題,民辦高校應按要求認真整改,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報省教育廳。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年檢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年檢結果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在年檢過程中,民辦高校認為省教育廳有關部門或參與年檢的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可書面向省教育廳或有關部門反映。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每年可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結合民辦高校辦學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當調整年檢的內容。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5日起實施,2011年3月頒布的《廣東省民辦高校年檢實施辦法》及《廣東省民辦高校年檢指標體系(試行)》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對本省由省教育廳直接管理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年檢,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件:廣東省教育廳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指標體系,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