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5〕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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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為抓好國發(fā)〔2014〕5號、27號和50號文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落實,經研究論證,省政府決定對應取消和下放35項行政審批項目,將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為后置審批。請各地、各部門抓緊做好取消和調整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續(xù)監(jiān)管制度建設,切實做到放管結合,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水平。
? ?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